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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也可在网上下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有严格程序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第二,转让人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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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程序: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具体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给予协助。 (3)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的转让从商标局核准转让之日起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 (1)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如果转让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则必须与转让商标一并办理转让。这是为了维护商标的区别功能,防止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保证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3)转让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近期,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商标转让引起的特殊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原告A公司(2001年1月由B公司变名而来)到商标局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手续时发现B公司名下的五件商标已经由被告C公司于2001年6月、7月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原告便私刻B公司印章于2001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将上述五件商标中的其中两件转让给自己的申请。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2年2月核准上述申请并予以公告,从而造成该两件商标“一标二主”的局面。原被告就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庭调查中原告还请求法庭鉴定被告转让申请书中的B公司印章的真伪,此案正在审理中。 虽然此案还没有定论,但其中暴露中的转让程序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有关法律法规表明商标局对商标转让仅作形式审查:商标局对转让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章戳是否一致不予实质审查,概此不在其权限范围内;其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转让申请一概视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反例,按照民事争议诉至法院解决。1993年的《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1)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具体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给予协助。 (3)商标局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的转让从商标局核准转让之日起生效。 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 (1)受让人必须是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如果转让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则必须与转让商标一并办理转让。这是为了维护商标的区别功能,防止产生误认或者混淆,保证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3)转让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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