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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不得留有机动草原。除寄宿学校和寺院使用的草原外,现有机动草原应当承包到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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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民委员会,不得留有机动草原。除寄宿学校和寺院使用的草原外,现有机动草原应当承包到牧户。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合同,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草原所有权的性质和草原的牧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必须有牧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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