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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草原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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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草原保护和建设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和使用草原的;(三)擅自对草原承包经营期内的草原进行调整的;(四)未及时提供草原生产与生态监测预警信息,或者接到预警信息后未及时采取相应防止和控制措施的;(五)在国家投资的草原保护、建设和生态治理中使用不合格草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的监测和防治,组织农牧民开展科学防治活动,引导支持农牧民保护鼠虫害的天敌,建立长效防治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对草原环境的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草原及其水域弃置、堆放固体废物和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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