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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的行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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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增资的连带责任包括: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连带责任一般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责任制度,或者在一定程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是指,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如果该股东不能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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