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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应这样判刑: 1、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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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司法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责任,导致在押人员逃逸,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失职造成的拘留犯逃亡罪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责任而被拘留的嫌疑犯、被告人、罪犯逃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依法判处或已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2、3次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跑后,打击报复控告人。受害者。证人和司法人员等,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犯。犯逃跑后,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对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条件组成: (一)行为人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罪犯脱逃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四)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司法法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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