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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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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既遂法院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亡的四个要素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司法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责任,导致在押人员逃逸,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过失,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第四百条第二款,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督职责的人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以依法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2、3次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后,应当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人员,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4、其他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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