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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按层级组织编制下列城乡规划,并形成完整的体系:(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二)分区规...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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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各项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依法予以公布,并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报送备案,并在六十日内依法报送本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等市政工程和敷设相关管线,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当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环岛等设施或者预留相应的规划空间。城市新建排水管线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系统进行规划建设,对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管线及暗渠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实施分流改造;城市暗渠的两侧应当划定规划控制线,并逐步改为明渠。新建各种通讯管线、通讯基站等通讯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城市中心区新建各种电力、通讯等线路均应采用地下敷设,具备条件的,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管线共用沟(廊),对原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预留规划空间并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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