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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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