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
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后十五日内,依法在有关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90人已浏览
3,592人已浏览
609人已浏览
7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