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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妻子结婚前欠下的债务,属于婚前债务。结婚后,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仍然由丈夫的个人财产用于归还债务。如果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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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参照以下案例:无借条凭银行转账单要回借款获法院支持讯(黄戌娟彭冬林)因关系甚好,家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的吴瑞华先生借钱给亲戚胡卫东没有写借条,可当吴瑞华要求胡卫东还钱时,胡卫东却不承认了。吴瑞华没法,只好收集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将胡卫东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近日,吴瑞东的请求得到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吴瑞华称,吴瑞华和胡卫东的妻子是表兄妹关系,多年来,两家关系友好,经济上相互支持。自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间,胡卫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口头向吴瑞华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胡卫东120万元,胡卫东已偿还60万元,尚欠60万元。吴瑞华向胡卫东催还借款,胡卫东拒绝偿还。胡卫东辩称,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是不能说明自己借了吴瑞华的钱,唯有借条或者欠条才是民间借贷的最合理、最合法、最直接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9月12日,吴瑞华因某煤矿入股需要资金,口头向胡卫东借款30万元,胡卫东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瑞华30万元。此后胡卫东于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瑞华陆续借款,吴瑞华通过银行转账分11次汇款给胡卫东15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2008年9月12日胡卫东借给吴瑞华的30万元。胡卫东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偿还了吴瑞华借款60万元。至此,几年来,吴瑞华向胡卫东口头借款一次,胡卫东多次向吴瑞华借款,并偿还了吴瑞华部分借款,双方在借、还过程中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均未出具过借条或收条等凭据,双方借、还相抵,胡卫东欠吴瑞华6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系亲戚关系的自然人,曾经两家关系友好,双方因企业经商需要,互相以口头形式借款,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认为民间借贷应有借条或欠款凭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一,吴瑞华和胡卫东双方基于相互信赖,在几年的借、还过程中,双方没有出具过书面借据和收据凭证,且借、还行为都是通过银行转帐汇进、汇出,双方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活期存款明细对帐单,此单系电子数据,是储户储存在开户银行计算机中资金往来的信息资料,它准确的反映了双方借、还款往来情况,且双方均对差额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二,民间借贷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吴瑞华和胡卫东之间几年中的资金拆借行为,虽然是通过银行转帐而作,却是基于相互信赖而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胡卫东辩称没有借条就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吴瑞华所主张的民间贷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卫东所欠吴瑞华60万元属实,应当偿还。法院遂判决,由胡卫东返还吴瑞华借款60万元。
丈夫家暴妻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妻子可以向加害人或者自己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妻子可以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丈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1、遭遇到家暴时,受害者可录音录像并及时报警,保留好报警回执、配合公安机关制作相关的调查笔录或调解笔录。并及时拍摄被施暴后的伤情照片,保留好医院出具的就诊证明和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对于事后悔过的施暴者,可要求其出具书面悔过书或道歉信。 对于多次施暴者,必要时受害者可申请公安机关向其出具告诫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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