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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证明收养人收养他人子女作为其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其目的是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建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申请收养公证时,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或者送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具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应当亲自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各方身份证明,如户口簿、工作证、退休证等。(2)各方同意收养或送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如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后无子女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以及不孕或绝育证明。被收养人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被收养婴儿出生证明,以及其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证明。
必带材料: ①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二代新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证明产妇在本院分娩的相关资料,任选其一,如:出院记录、结帐单或交费的住院押金条 ③委托书(新生儿母亲亲自来办理的不需要委托书)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遇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5月1日—9月30日 2:00——5:00 10月1日—4月30日 1:30——4:30 办理期限: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的需做亲子鉴定。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1.请新生儿母亲亲自来办证,若办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除必带材料外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委托人需有现场独立填表及核对的能力。 2.身份证须通过验证机并保证在有效期内,如无新版身份证或身份证无磁者请到公安机关尽快办理,否则出生证明将无法办理。很多朋友因为身份证无法通过验证,要无功而返,强烈建议朋友们来办理手续前,要在就近的派出所,确认身份证可以通过验证,避免浪费时间。 3.外籍人士请携带护照。 4.军人请携带军人身份证,如无军人身份证,请携带档案中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如无此表,可请团级以上的单位开具证明,证明中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有效号码,转业或退伍后仍还能继续使用。 5.新生儿姓氏只能随父或母,不得选用第三姓,名字中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字母、符号、数字等。 6.出生医学上证明办理完毕后,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轻一定起好名字并确定不再更改再来办理。
只能办理领养证。 (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到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 (三)、收养条件: 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孩子条件限制。 3、收养其它弃婴,必须无子女,而且只能收养一个孩子,并要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情况证明、小孩出生证、准生证(属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要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 5、患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其中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 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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