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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各类税费较高,于是“阴阳合同”应运而生。所谓“阳合同”是向交房产部门查验和备案用的,其内容是做低房价以减少税费支出或做高房...
好,想知道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是什么就要知道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依法成立,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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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也进一步规范。尤其从2012以来,为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各地纷纷建立了税务和工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在办理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必须先到税务机关申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这一作法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缴力度,也使得长期存在的阴阳合同问题进一步凸显,形式上的与注册资本金额一致的“平价转让”合同大量出现,但实际转让价款并非如此。笔者代理了多起股权转让的诉讼与非诉案件,深感这一现象具有普遍性。 所谓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指在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交给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一致,以致形成相冲突的两份甚至多份合同。 就企业股权转让而言,签订阴阳合同最常见的目的是避税。股权转让涉及数项税种,其中最主要的是所得税,通常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由转让方缴纳,但很多股权转让方对此难以接受,甚至围绕怎样避税来设计股权转让方案。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如转让方仅愿意转让股权给特定的对象,也有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对外的阳合同会提高转让价,迫使其他股东放弃购买该股权[1]。签订阴阳合同的目的还有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的细节内容提交工商机关对外公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等等。
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从本质上讲这一条与 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在形式审查重于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目前在国内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业运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 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 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 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 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签订阴阳合同确实能给当事人带来非正当利益,但这是违法的。这种掩盖非法目的的做法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双方都要承担避税责任,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采用阴阳合同避税是违法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应当追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作为纳税人,逃避纳税的金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10%上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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