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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库区,是指太...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水源地,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库区,是指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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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一)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二)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库区保护管理范围:(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三)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申请材料)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或者其他文件。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具体要求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前款中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业区块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无需再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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