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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
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排放未达到处理标准的污水;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须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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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二)管理水源地的水资源,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合理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进行年度水资源状况评价;(三)监测水库水文水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水质资料;(四)在本条例规定的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重型车辆禁止通行的路段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关于水资源费征收决定书,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6号)精神,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全市水资源费执行统一标准,现将调整后标准通知如下: 一、地表水:居民生活用水0.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0.4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6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在地表水源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的,居民生活用水1.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0元∕立方米。在地表水源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居民生活用水1.7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7元∕立方米,特种用水2.5元∕立方米。 省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按正常标准的2倍执行。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仍然实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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