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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延迟履行裁决书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中华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延迟履行裁决书中的支付金钱义务时,应当将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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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信息量很大啊,建议提高悬赏吧:)好了,让我们一个一个的分析。 1、关于裁决书送达及生效的问题,根据你所述,委应该是通过邮寄给对方送达的裁决书,如果退回的回执单上明确写明是本人拒收,这种情况是视为已送达的,如果是其他原因送达不到而被退回,这样就是没有送达,确实需要用其他方式继续送达,比如通过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是作出即生效,但是履行裁决内容的期限是自双方签收裁决书后开始计算的。 2、关于公告的问题。民诉法规定,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才视为送达。仲裁依照民诉法执行。仲裁委发公告也要先跟你联系,或者你主动联系仲裁委,并且你要支付公告费,仲裁委才会发。 3、关于执行的问题。你去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一般情况法院执行庭确实需要让仲裁委出具送达生效证明,你的这种情况,等公告期满之后,再让仲裁委给你出具生效证明就能去法院申请执行了。因为裁决书作出即生效,这句话我说了两遍了,不知道你理解没有,作出即生效,意味着你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是可以将裁决书作出之日起至执行之日这段时间的损失一并执行的,比如利息或是违约金等。所以,你的这个案子,仲裁委本身没有过错,法院也是按程序,你要做的就是尽快交公告费,让仲裁委公告送达,然后去申请执行。我觉得我回答的够详尽了吧,哪里还有不懂的地方再问我吧,我还是觉得你提高悬赏比较地道。
1、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2、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处。 2、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3、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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