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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国家通过刑法来对其进行规制,以防止通过这种方式来侵害国家的税收管理。 《中华人...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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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等,将企业缴纳的税款返还给企业。一些非法企业和个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导致大量国家税收流失。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非法为他人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也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巨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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