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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请求高院延期审理的原因是什么?

2024-11-13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环节中,由于出现了特定的意外状况,以至于无法按照既定的期限或者继续正常开展审理工作时,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审判机关提出相应的延期审理申请。以下列举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可以作为延期审理申请原因的几种情形: 1. 如果因合理原因,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诉讼参与人员未能及时到达庭审现场,可以视为具备适当的延期审理申情因由。 2. 如果在法庭审理期间,诉讼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出席庭审,要求检察机关搜集新的证据资料,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或者在客观上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的,也可以视为具备适当的延期审理申情因由。 3.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如果存在其他应当予以延期审理的特殊情况,也可以视为具备适当的延期审理申情因由。 申请延期审理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通过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使得审判机关能够推迟原定的开庭审理日期,从而为诉讼当事人争取到更为充裕的时间来搜集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对抗对方当事人可能提出的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实现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相对平衡,确保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 此外,延期审理还能为案件提供更多、更详尽的证据材料,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区分案件的是非曲直,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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