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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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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强险赔偿最高多少钱这个来说在交通事故中,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交强险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备注: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一位从四川来厦门打工的未成年人,在工厂务工时骨折,厂方认为其虚报年龄没有就业资格而不予赔偿。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近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3593元给原告。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杨是1989年8月出生,2005年6月被招聘为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的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8日,小杨在被告车间内使用机器时,左手臂受伤。到厦门市XX治疗,经诊断为左尺桡骨中下1/3处双骨折,小杨先在后溪医院门诊12天,病情恶化后又住院治疗15天,医生建议要加强营养并在术后一年内取出内固定器材。被告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不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于是小杨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续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5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1078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伤残等级鉴定费用850元。而根据司法鉴定的结论,小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厦门某洗涤有限公司辩称:小杨系童工,没有就业资格,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要求支付生活费、营养费等也是没有依据的,伤残鉴定费用因原告继父报名时隐瞒实际年龄,应自行承担。集美区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系未成年人而无效,但依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用工时,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非法雇用童工,致原告受到伤害,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合理损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童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支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305元;一次性赔偿金即按其伤残等级九级的赔偿费用41078元。另外,法院参照《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被告依据实际损失予以小杨护理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00元,总共合计43593元。
针对无责情况下: 1.如医疗费及财产损失,如已经得到赔偿就不能赔了。 2.另死亡伤残是可以累加赔偿的,因为人是无法定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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