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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探视权即是探望权。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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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约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情况: 1、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2、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 3、探望权的具体内容约定应明确点。
1.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时间和地点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望到子女成年。子女成年后,自己可以决定探望的时间和地点。 2.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探望方式的规定 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法院判决来规定。 3.子女探望权中关于探望中止的规定 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实施子女探望权过程当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权人(不带孩子的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这是利用探望机会让自己的孩子藏匿起来,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离婚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来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以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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