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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如...
1、法定代表人,若是持有相应的股权,则是可以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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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人破产的说法。你的情况应该属于执行中止的情况,就是你作为监护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了,那法院会裁定执行中止,执行申请人(原告)可以在以后申请恢复执行,就是等你有钱了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这个赔偿,但如果你作为监护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那法院会裁定执行终止,那以后就不用再被执行了。建议:法院调解,你尽可能的赔偿,或者承诺在未来几年内偿还这个赔偿。 关于个人能否申请破产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申请破产后,要看法人是不是股东,有没有存在违法情形等。 2、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 3、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 4、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 5、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破产清算。”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其特点是:第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第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第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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