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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遗漏原告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
行政诉讼中遗漏原告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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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中错过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立案后发现对方当事人错过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第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事件经审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明确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恢复原判决人民法院的再审,调查事实后的再审判(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手续的,撤销原判决的法院的再审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回执案件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再次回执。二、二审中发现遗忘需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复审。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出判决(2)原判决、作出判决的基本事实证明不足(3)原判决、作出判决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作出判决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量证明的(5)审理事件所需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适用法律的人没有错误(7)的法律规定)的,作出判决的错误,或者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不能够回避免作出判决的诉讼,或者作出判决的人民法律诉讼
遗漏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处理:应当发回重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当这样处理。立案后,如果对方发现遗漏,对方应向法院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和第三人。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重审。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因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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