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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遗漏原告该怎么办?

2021-11-13
一、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当这样处理。立案后,如果对方发现遗漏,对方应向法院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和第三人。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重审。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因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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