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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视听证据如何取得

2023-03-08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视听资料成为有证明力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整性。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合法性。视听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真实性。视听资料要做到真是有效,对方需要承认,至少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四、录音录像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五、真实意思表示。私录视听资料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录像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 六、录音录像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录像后,即使拷贝到电脑上,但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视听资料也建议不要删除。根据最高院的法律规定,视听资料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资料提供方出示原始录音录像材料。另外建议对录制的视听资料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相关法规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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