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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与父母子女相称...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创设新的亲属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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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的公证效力如何?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你应该提到不同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一般来说,只要合法取得书证,就有能力作为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也就是说,任何知情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但对于这些书证,在继承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应当依法充分考虑书证的性质、文件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相关性等。,并进行选择和比较,独立判断其证明力和对待证明事实的证明程度;在证据的形式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达到一个没有合理怀疑的内,形成对待证据事实的坚定证据。二、区分书证的性质:1。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根据职权制作的证明为公文书证。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别不合适的形式或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则具有完全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确定亲属关系的依据。注:(1)证明出具的主体,应为公法人;(2)应按职权出具;(3)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有缺陷的,应当要求补正或者核实。属于公文书证的常见亲属关系证明有:公证机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福利收养机构出具的孤儿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亲属证明;县级以上党务部门出具的党员干部亲属证明等。,都是完整的公文证明。比如村委会、申请人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等公法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很难按职权出具,应当由其他材料证明核实。2、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应区别对待:一般来说,对于大型管理机构齐全或具有社会管理职责和企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其保卫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如果形式和内容没有错误或毫无疑问,可视为公文。小型管理机构不全的,应当由其他材料证明和核实。说到底,这种类型在形式上并非真正的公文书证。三、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则完全属于私人文件,应综合其它证明.证人证言并核实确定其证明力。第三,审查文件的形式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1。上述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形式不足的,应当要求纠正或者核实。2、充分理解文件中文字表达的准确含义,避免因句子表达不完善或多义而导致的判断失误,错过近亲属;比如只有一个儿子和只有上述一个孩子的表达明显不同。总而言之,应在正确认识各种书证的性质(证据法上的属性)的基础上,围绕待证事实,才能正确、恰当地判断其证明力,从而获得证明对象的证明。
同居效力:1。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属于私人自律关系,法律不予承认,不予强制保护。2、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法律确定事实婚姻是为了解决当时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历史问题。只是一种法律过渡。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就不存在了。3、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合伙生活的法律关系,各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不影响。
有下列情形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利息; 2、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4、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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