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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立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战时严格部队的兵员管理,是完成各项任务、夺取作战胜利的需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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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如果不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以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不构成本罪,应以包庇罪论处。如确属不知情而对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收留、资助的不以本罪论。
刑法对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量刑规定:战时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为其提供隐蔽的地方和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的军人罪是指战时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为其提供隐蔽的地方和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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