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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外贸管理秩序和国家进出口货物、货物禁止管理规定。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嫌疑犯是否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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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量刑幅度,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1、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货物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足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或稀有植物,稀有植物产品数量不足二十万元,(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足十件,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稀有植物产品数量不足二十万元,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的私人机器物流行走私人机器,不足,不足二十万元,不足,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万元,不足,不足二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的私人生物流行走私人机器,不足,不足,不足十吨,不足二十吨,不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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