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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进口货物数量达到5吨或涉案货值达到5万即达到立案标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制度,对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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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量刑: 1、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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