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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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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你说的情况及法律相关的规定,如果属于工伤,你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我个人认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虽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并不能就认定,对方不负主要责任,如果说有其证据证明,对方负对等责任或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那么张先生还是可以申报工伤的。对此,张先生可以收集一些其他证据,起诉对方,让法院去认定责任,一般情况下,根据目前郑州各法院的做法,即使张先生和对方都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责任大小,那么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如果有了法院判决书的认定,则判决生效后,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推翻,那么,张先生就可以持该生效判决书作为申报工伤的依据了。工伤认定部门即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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