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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版软件属于侵权行为。盗版软件(侵权复印件)的善意所有者,没有继续使用该盗版软件的权利,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否则,就会成为侵权。恶意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持有盗版软件的人只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才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要停止并销毁该盗版软件,如果销毁软件将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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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如果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供本人使用、学习的,一般不构成侵权;如果使用盗版软件谋利的、公开发行的,是侵权,需要向软件所有权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使用假冒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盗版软件行为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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