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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冒盗版软件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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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软件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签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印、扩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盗版影碟虽然是作为赠品赠送,没有因此直接获利,但仍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张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适用软件一般必须先将其安装到电脑上,安装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复制,因此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2.收到律师函以后,如果企业自身确实在使用律师函中所指出的软件,则应进一步核实使用者、使用数量、使用方式。应该为应对相关行政部门的突击检查,搜集证据做好准备。删除软件可以应付一时,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3.对于受到律师函之前的使用行为,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抗辩《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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