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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登记手续编号申请-受理-审查-登记簿-收费收据第二,受理范围1、市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城市四街和泗门分中心以外的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用权首次登记(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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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用权首次登记(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 4、不动产登记实地查看记录表、询问笔录、公告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 3、权利变更证明材料(原件)。不动产权利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相关变更证明材料;村委会意见;城乡建设规划许可证;登记机关的现场查看意见。 4、权籍调查资料(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原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4、不动产测绘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二)法定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第二、受理范围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第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第四、收费文件 1、纯土地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 2、商品房、存量房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 3、地产转让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文件执行; 4、相关费用最后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第五、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方式进行变更。但是,转让时应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可以单独转让,只能在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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