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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住院费用该谁垫付伤者或保险公司、责任方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
交通事故发生后具体赔偿的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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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用的计算主要是基于必要性。所谓必要性,解释要合理支付。受害者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是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购买药品、超过医疗通知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害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范围内。医疗费用凭证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费用凭证。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果需要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者或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费用凭证。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者的身体需要恢复,需要继续治疗,受害者也应根据需要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要的费用。其程度主要由医院医生证明,相关医生应出具相关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用主要由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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