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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具体是什么

2021-1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用的计算主要是基于必要性。所谓必要性,解释要合理支付。受害者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是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比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购买药品、超过医疗通知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害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范围内。医疗费用凭证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费用凭证。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果需要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者或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费用凭证。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者的身体需要恢复,需要继续治疗,受害者也应根据需要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要的费用。其程度主要由医院医生证明,相关医生应出具相关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用主要由诊疗费、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组成。其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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