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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并不规定丧假问题/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四条的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深圳市关于丧假的规定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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