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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经尸体解剖证实临床误诊者颇多。但误诊不能一律定为医疗事故。由于医疗条件限制,有的病例即使高明直至病人死亡也难以确切论断。但有些...
诊疗结果错误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常规诊疗行为;二、是否对患者造成人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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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其中诊断错误包括: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以下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误诊是临床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这种误诊现象属于“广义误诊”的范畴,而“狭义误诊”可定义为因医方主观上的过失而导致的误诊。医方是否需要对误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关键看医方对误诊有无过失。对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导致误诊的客观上非医方过失因素包括: 1、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断的。 2、尚处疾病早期、症状未能充分显示的。 3、由于体质特殊或个体差异而导致的病情异常或不典型。 4、紧急性因素。 5、地域性因素。 6、患方自身因素。 因上述因素而导致的误诊属于“无过失误诊”,医方无需对误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同时存在医方主观上过失因素的,医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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