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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过户流程: 1. 如果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需确保合同条款和违约条款清晰明确。在签署合同时,卖方房产证上名字的当事人需到场,如...
在银行或地产界,抵押通常被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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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在申请房贷贷款并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如果想减少支付的利息、减轻背负房贷的负担,提前还款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在提前还款时,需要根据自己的贷款银行以及先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来计算利息。一般而言,提前还款后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1. 一次性结清银行本息:在提前还款时,贷款本金和利息一次性结清,利息计算截止到还清银行本息日期为止,结算之后的日期不需要支付利息。 2. 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银行,每个月的还款金额等于贷款本金乘以月利率再加上贷款本金乘以月利率除以(1加上月利率)的还款期限。大部分银行要求至少还款一年后才可以申请提前还贷,但也有个别银行表示随时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因此,在签署购房合同时,需要充分了解提前还贷时的利息计算方法,以节省开支并减轻贷款压力。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以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因此,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89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因此,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 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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