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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疫情不是全部免费治疗。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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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指南:: 1.病史询问 (1)双方过去及现在病史(重点是影响婚育健康的精神病、性病、麻风病、法定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和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及智力发育障碍等) (2)婚配双方是否近亲(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女方月经史 (4)若系再婚,应询问以往婚育史 (5)如怀疑婚配对象患有遗传病,怎样婚检应询问其父母是否为近亲婚配 (6)如怀疑患有性病,应询问其父母有无性病史 2.体格检查 (1)物理检查 ①全身检查:身高(对身高异常者)、血压;面容、体态、营养发育、智力表现、精神状态的观察。 各部位检查重点: 五官:盲、聋、哑 颈部:甲状腺 胸部:胸廓畸形、乳房、心肺 腹部:肝脾,腹块、腹水、其他 淋巴结:肿大、压痛毛发:分布情况,有否脱发 皮肤:皮疹、有无闭汗、感觉障碍 脊柱:畸形及活动情况 四肢:肌肉萎缩、瘫痪、痉挛及活动情况 ②生殖器及第二性征检查: 女性应常规肛查、男性取直立位检查。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生殖器发育异常以及肿块,并注意是否为两性畸形。(2)实验室及其他检查: ①常规检查项目:胸透、血尿常规,有条件者应扩大项目,如:肝功能及HAA、阴道分泌物找滴虫、霉菌。 ②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检查:康华氏反应,淋菌涂片,糟液检查,染色体核型分析,心电图,超声波,活组织病理检查、智商测定等。 ③明确诊断,如经以上各项检查,仍难以确诊者,可组织专科会诊或转诊。
医院存在误诊的嫌疑,由于医院的误诊可能导致病人的病情恶化,耽误病人治病的时机,从而给病人的身体上和经济上带来一定的损失,医院是要进行赔偿的。 医院的医疗行为也很有可能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时候你们一定要做好维权的准备,首先要固定证据,当务之急是把患者的目前的住院病历封存和复印了,做证据保全,最好有律师及时参与封存,尽量不要给医院留足修改或伪造病历的时间。 如果患方要维权,医院一般都会要求患方做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医疗专业律师,不建议患方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与医院同属于卫生系统,互相包庇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在鉴定之前可以让律师代为咨询医学专家,将专家意见提交给司法鉴定中心,以便获得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 如果对方是大医院,在医患纠纷中出于强势地位,我们不排除启动媒体资源,给医院施加压力,先发律师函与医院进行交涉,进行谈判磋商,如果医院不配合就通过诉讼维权。
一、《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八条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第十五条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埋。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四、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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