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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裁定书通常包括什么方面的内容?

2022-08-03
可以对裁定不予受理提起上诉。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受理: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①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无明确的被告;③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行起诉的。 (3)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 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7)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 但以下几种特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并且符合起诉条件的。 (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但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除外。(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当事人一方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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