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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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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说明),自发表之日起实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司法解释,如何把握其重点内容,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解释》共23章,552条,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难题开展全方位系统化,明确具体规定。一是提高司法公信近平总书记对人民司法工作的要求,努力使人民大众在所有司法事件中感到公平正义。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奋斗目标,也是很多人民大众的热烈期待。让人民群众真正信赖人民法院工作,使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极大的权威性,首先要提高人民法院本身的公信力。说明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举了几个例子。一是严格执行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解释》根据新民诉法相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回避的司法文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适用情形和处理程序。同时,在审判程序中参加本案审判的审判员,不得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二是切实保障司法公开。近年来,最高院全力推进司法披露,取得巨大成效,新民诉法对此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制定进一步细分的规定。《解释》对如何严格执行民诉法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如何在判决文书中进一步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通过什么程序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何进一步保障和落实诉讼当事人的知情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三是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监督方式,监督范围和监督手段等方面都有重要修改。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强化依法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努力将新民诉法强化诉讼监督的规定落到实处。《解释》对各级法院如何依法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如何依法及时处理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检察建议,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二,方便群众诉讼起诉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维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诉讼权是当事人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之一。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求权是民诉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说明》以保护当事人诉讼权为重点,执行新民诉讼法,细分公益诉讼,第三方撤销诉讼,细分诉讼制度、证据制度、投递制度、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有更细致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护。例如,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案困难问题,说明旗帜鲜明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诉讼状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并且不属于第124条的规定情况时,必须登记立案的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诉讼条件的,必须收到诉讼资料,发行明确记载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书。如需补充所需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相关资料后,必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条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对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讼条件的诉讼,必须切实确立案件,有诉讼。为了执行新民诉法第56条第3项第3人取消诉讼的规定,《说明》特别设立了第14章,共有12条,对如何具体应用该制度作了细分规定。《解释》还对如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的撤诉权,如何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提高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效率与维持司法公正一样,是人民大众对法院工作的热切期待,也是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的必然要求。新民诉法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诉讼效率。《解释》根据新民诉法的新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一是对送达作出细化规定。送达看似简单,但在当前人口流动加速,社会诚信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占用了一审法院很大的精力,成为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解释》根据互联网应用程度不断加深的客观现实,作出了完善电子送达等规定,保证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顺畅有序进行。例如,《说明》第135条规定,电子投递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到的特定系统作为投递媒体。《说明》还规定,到达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送达成功的日期,但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送达成功的日期不一致,以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这些规定体现了时代的特点,大大方便了当事人和法官,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期限已满,如果申请人不申请延长期限的,自动解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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