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任何人不准从楼上抛撒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划定:(一)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二)人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由管护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四)绿地、道路两侧绿化带、街心花园,由园林管护部门负责;(五)集贸市场、摊区,由开办单位负责;(六)和风景区,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滩涂,由管理单位负责;(八)飞机场、公共电汽车始发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九)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在本条前款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195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2,309人已浏览
3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