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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关于这个合伙企业债务的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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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根据组织方式的不同,债务分担方式分为三种情况: 一、承担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人的债务时,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所有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不承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这也是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前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因合伙人的出资一合伙经营收益而形成合伙企业自身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财产,当合伙企业需对外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就无须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债权人也无权就无须再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债权人也无权向合伙人个人提出清偿请求。只有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才能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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