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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其全...
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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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合作企业财产不足偿还债务的,原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原合作伙伴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有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作伙伴提出偿还要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其责任消失。根据《合作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合作企业清算时,如果所有财产都不足以偿还债务,则按照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自己的其他财产偿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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