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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加压舱舱内氧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置换,置换3分钟后如达不到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GB1213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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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向XX提出医用氧舱制造资格申请,取得XX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医用氧舱制造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医用氧舱制造。医用氧舱的安装应由该医用氧舱的制造单位进行。对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查,由XX和卫生部共同组织或由认可的机构进行。
未取得XX颁发的《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从事医用氧舱制造或安装、修理、改造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所制造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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