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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方可开展医用氧舱医疗业务。...
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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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的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
经检验判废的医用氧舱,检验单位应向使用单位出具医用氧舱判废报告,同时报送办理该医用氧舱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该机构注销医用氧舱使用证。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将已判废的医用氧舱转让其他单位用作医疗。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及GB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对医用氧舱(单人医用氧舱除外)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医疗、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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