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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观察窗、照明窗及舱体采用有机玻璃材料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应不低于GB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棒材和管材》中Ⅰ...
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有健全的医用氧舱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与制造医用氧舱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工装和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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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一)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向未取得《A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医用氧舱的;(二)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三)未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安排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属本条第一款情况的,除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外,所购置的医用氧舱不得使用。
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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