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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一、中心应在一般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2、中心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提前阅卷,了解案情,并进行必要的核实。明确疾病诊断,有科学依据,准确评价各种法定能力和因果关系。3、精神病司法鉴定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两人)。4、在做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证书审查意见》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中心公章后生效。6、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证书审查意见》送达委托机关或者鉴定申请人。对鉴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被告知时可以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申请。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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