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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效性,当然应用于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死刑两年,判决生效后,送...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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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执行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后,执行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因此,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既不是法院,也不是检察院,而是公安机关。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是指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者,法院判决在一定时间内剥夺所享有的以下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3、担任国有机构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你所提问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是必须附加的。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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