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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权人呢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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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特征: (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除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外还看到过有些企业名称叫某某合伙企业,其实这个合伙企业也分了很多类型,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类型就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主要特征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又怎么区分普通合伙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的区别呢?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和第15条规定,只要企业名称中带有普通合伙字样的就是普通合伙企业,而普通合伙企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说的通俗点,就是企业的债务企业资产已经不能清偿时,你个人财产也要拿出来补上。 此外,法律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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