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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一直没有财产的,只能中止执行,待法院有可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或者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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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是采用其他方式变相执行。 第一,如果是故意将钱转移到其他地方的话,可以加倍延迟履行的利息或者是履行金。 由于当事人把钱转移出自己的账户到别的地方,来拒绝法院的强制执行,本身这个性质就比较恶劣,属于藐视我国司法的权威,所以在这个时候可以让他多付出一点代价,例如在利息和其他金额方面增加一点,来让当事人知道自己越是这样做所付出的东西就越多,让他早日的归还。另一方当事人所应当得到的钱财。 第二,可以对于财产进行变卖。 由于强制执行就已经对于当事人的账户进行冻结,并且强制划拨钱财出去,可是由于账户当中没有钱,就没有办法做到这样的强制执行,那么就可以利用其它财产来变相的执行,比如说当事人的房屋,车子,收藏品等等,只要是能够变现的,都可以作为再次强制执行的对象,把这些财产变现之后偿还给另一方当事人。 第三,可以扣留或者是提取当事人的收入。 这种方法是比较极端的,因为如果当事人目前没有存款或者是其他财产可供后留变卖的话,那么当时一定还有工作和收入,否则是没有办法维系自己的生活的,所以此时法院就可以从当事人的收入入手来扣留或者是提前支付工资,来对另一方当事人补偿。
如果对方真的没有任何的私人财产,也没有发现债务人有财产转移,那么在发生债务纠纷的时候,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会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而债权人可以在发现债务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之后,立即申请恢复执行,而这永远不会过期。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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