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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条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给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刑事案件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两年以上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原审被告人可能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投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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